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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办法
来源:第一养老护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2019-06-12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办法、考核评分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社会福利机构:

现将《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办法》、《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考核评分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本认定办法、考核评分操作细则自20121110日起实施,2003年省民政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细则》、《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民政厅

                        20121015

 

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管理,保障老年人、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民办养老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儿童机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总体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基本规范以及其他行业相关标准。

(三)坚持办院宗旨,面向社会。

(四)坚持管理科学化、服务规范化、工作标准化,在我省社会福利机构中起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 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分为省特级、省一级和省二级。省特级、省一级床位总数原则上应在200张以上,省二级应在100张以上。

    第五条 认定程序: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主管民政局初审,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并推荐,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委员会考核,省民政厅认定、命名。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每两年一次。经认定的单位,由省民政厅发给证书并授予匾牌。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机构简介(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人员结构、所获荣誉等,同时附上单位正门、主要建筑物和生活环境等三张照片)。

(二)《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申报表》(附件1

(三)有收费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需提供托养服务合同样本复印件;儿童机构还需提供《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复印件,《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复印件。

    第七条 省民政厅根据《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考核评分操作细则》,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核,最后采取资格审核和评分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单位作出综合评价及等级认定。

 

生活保障

    第八条 养老、儿童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行业设计标准。

    第九条 房屋建筑包括服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服务用房包括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第十条 儿童机构有开放的室外娱乐场所,配备的娱乐器械,省特级不少于20种,省一级不少于15种,省二级不少于10种。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单人间的使用面积省特级不少于14平方米,省一级不少于12平方米,省二级不少于10平方米。合居型房间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省特级不少于8平方米,省一级不少于7平方米,省二级不少于6平方米。老年用房内应配备老年人必须的生活用品和家具,满足老人起居生活需要;介助、介护老年人床头应设求助呼叫装置;儿童机构的居室分婴儿室和儿童室,人均居住面积省特级不小于5平方米,省一级不少于4平方米,省二级不少于3平方米。定期进行居室、室内、户外清洁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 具有托养、生活照料、膳食、安全保护、医疗、护理、康复、娱乐、教育、精神慰藉等服务项目。提供生活照料、安全保护、医护服务及协助医护服务的人员技能符合国家及省的职业标准。

    第十三条 设有洗浴间(室),提供冷暖洗浴水。配有座椅、衣柜、保暖保温设施设备。养老机构设有紧邻卫生洗浴间的居室,省特级占全院居室90%以上;省一级占80%以上,省二级占60%以上。有满足服务对象衣、被等洗涤需要的洗衣场所和洗涤用具、消毒设备,并按《消毒技术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 福利机构内“三无”对象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80%(包括食品、衣着、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娱乐、杂项商品和服务项目)。儿童机构内孤儿基本生活费人月不少于1000元。

    第十五条 食堂、餐厅使用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配设餐桌、座椅、公告栏、洗漱池等。食堂、餐厅卫生整洁。厨房设计、设施设备及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行业规范标准,抽油烟设备齐全,有食品冷藏、保温设备,有专用保温食品车,有餐炊用具清洗、消毒和储存设施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杀灭蚊蝇、蟑螂、虫害的设备和药剂,无食物中毒。厨房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书。炊事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持健康合格证、穿工作服上岗。食堂配有1名以上等级厨师。

    第十六条 有服务对象参加的膳食管理委员会。服务对象伙食与职工伙食分开,独立核算,收支情况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主副食品符合不同服务对象的营养需要,尊重少数民族服务对象的饮食习惯,每周食谱张榜公布;有专职营养师(士)或受相关专业培训人员;有服务对象年度营养情况报告。三度营养不良为零,二度营养不良低于5%。

    第十八条 有消防安全合格备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认定前两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和协助使用安全床栏、防护垫、安全扶手、行动辅助器具和约束物品。使用约束物品应得到执业医师或注册护士及相关第三方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条 建立物资管理制度和档案。物资设备有验收、入口、发放手续。设施设备有购置、安装、调试、保养、改造和报废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财务制度,制定财务预算,建立监管制度。各种开支项目、凭证、帐目符合财务规定。事业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其他补贴专款专用,按项目和内容列支。捐赠款物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合理使用。省特级具有会计师职称的专职会计不少于1名,省一级具有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会计不少于1名,省二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不少于1名。

    第二十二条 床位利用率高。省特级达到98%以上,省一级达到95%以上,省二级达到90%以上。

 

医疗、康复、教育、科研

    第二十三条 福利机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特级具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资质,纳入当地医保统筹定点;省一级具有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资质;省二级设有医疗、护理、康复服务项目。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应符合卫生部门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资质。

    第二十四条 配备医疗、康复、社工等专业队伍。省特级有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2名以上,省一级1名以上,省二级有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1名以上;省特级有专职康复医师或康复治疗士3名以上,省一级2名以上,省二级1名以上。

建立社会工作部门或岗位。省特级配备专职社工5名以上,省一级3名以上,省二级1名以上。

    第二十五条 配备有生活、医疗、文教、康复设备和器械。儿童机构参照《儿童养治教康所需设施设备明细表》(附件2)配置。养老机构能开展常规化验、生化检查、心电图检查等项目,选择配置的心电图仪、脑电图仪(或脑血流图仪)B超仪、200毫安以上X光机、电测听声阻抗、生化检查仪等医疗设备中,省特级不少于五项,省一级不少于四项,省二级不少于二项。完好率达100%

    第二十六条 建立每周一次行政和业务三级查房制度。行政查房由院、科、区管理人员组成;病区实行医疗查房,由高、中、初级职称的卫技人员组成,落实率不低于90%

    第二十七条 每年为服务对象体格检查不少于一次,自理老人、正常儿童要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人、残疾儿童及不能自理老人要建立病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病区病案管理制度。杜绝丙级病历,省特级甲级病历书写合格率应高于90%,省一级应高于85%,省二级高于80%

    第二十九条 定期开展传染病预防教育、院内感染控制培训、各类安全教育和相关技术操作培训。甲级传染病发生率为零,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5%

    第三十条 药品管理制度健全。各类药品有专人保管,有进、出库制度。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或淘汰的药品。

    第三十一条 配备有急救室。有应对突发性医疗事故的预案,有健全的急救制度和组织。有氧气装置、吸痰器、抢救治疗车等常用的抢救设备。配有(或与医院合作提供的)救护车,急救设备完善,药品齐全。

    第三十二条 有多项功能的康复活动室,省特级的使用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省一级不少于170平方米,省二级不少于140平方米。其中,省特级文化娱乐室不少于60平方米,省一级不少于50平方米,省二级不少于40平方米,并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及音响设备;省特级的健身室不少于70平方米,省一级不少于60平方米,省二级不少于50平方米,并提供健身、康复器械设备;省特级的康复治疗室不少于70平方米,省一级不少于60平方米,省二级不少于50平方米。开展康复治疗项目有物理、运动、作业治疗,省特级的物理、运动、作业器械不少于20种,省一级不少于15种,省二级不少于10种(康复器械清单见《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分操作细则》)。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工疗项目在四个以上。     

    第三十三条 建立康复制度,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省特级康复有效率在90%以上;省一级在85%以上;省二级在75%以上。省特级儿童机构进行矫治手术的残疾儿童占可矫治手术残疾儿童的比例达100%,省一级达95%以上,省二级达90%以上;省特级适应佩戴矫形器矫正功能的残疾儿童的佩戴率达100%,省一级达95%以上,省二级达90%以上。

    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有专(兼)职队伍和年度工作计划。社会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参与康复人数不低于同期在院服务对象总数的10%

    第三十五条 儿童机构有开展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心理辅导。开展个案咨询、小组活动和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对学龄前儿童按教育部门颁布的教育大纲开展学前教育;对适龄正常儿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100%;对青少年开展职业培训和社会实践。

    省特级的儿童机构特教教室不少于70平方米,省一级不少于50平方米,省二级不少于30平方米。对各类残疾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方案,送专门学校或在福利机构内设置特殊教育班学习。

    第三十六条 儿童机构有开展孤残儿童收养、家庭寄养和助养工作。孤残儿童收养、寄养和助养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机构、有专人负责。对寄养(助养)家庭和被寄养(助养)儿童有指导、有跟踪、有评估。进入家庭寄养(助养)的儿童占在院孤残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0%;儿童送养过程中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三十七条 省特级、省一级的福利机构应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科研专(兼)职人员,开展研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康复新技术和新疗法。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合作科研项目。省特级的于评审前二年内在省、市以上刊物和学术交流会发表、交流论文达4篇以上,省一级2篇以上。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分区管理,并实行分级护理制度(包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护理制度健全,病区护理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护理部、护士长、班长),病房实行护士长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全院护理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统一的综合性制度。省特级的护理技术操作、基础护理、特级护理、一级护理、各种护理表格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在98%以上;省一级在95%以上,省二级在90%以上。

    第四十条 建立防褥疮制度。病人Ⅱ°褥疮发生率为零,省特级的Ⅰ°褥疮发生率低于3‰,省一级低于4‰,省二级低于5‰。婴儿入院后20天内消除尿布疹。

    第四十一条 省特级、省一级设立临终关怀“爱心护理院”等专业机构或部门,开展临终关怀等特色服务,协助家属安排老人丧葬后事。

 

  

    第四十二条 领导班子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洁奉公,团结协作。省特级的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在98%以上,省一级在95%以上,省二级在90%以上。

    第四十三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领导班子中大专以上成员占70%,有卫生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有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的不少于1名。

    第四十四条  行政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上(含50名)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50名以下的不超过15%

    第四十五条 医护、后勤保障工作人员比例合理。一线服务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对象(三级护理人员)的比例为1:10以内,与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辅助器具帮助的服务对象(二级护理人员)的比例为1:5以内,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的服务对象(一级护理人员)的比例为1:2以内,与生活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24小时专门护理的服务对象(特级护理人员)的比例为1:1以内。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有良好职业道德,福利机构有开展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学习,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和定期统计资料。

第四十八条 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考核方法和奖励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和实施标准化的服务考核指标和监督制度。儿童机构应按规定接待外国组织和个人参观、交流和开展技术合作、义工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养老机构应有服务对象参与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有处理投诉的渠道和措施。省特级的入住老年人及家属的满意率应达到98%以上,省一级应达到95%以上,省二级应达到90%以上。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服务对象的入院档案。养老机构应根据《养老机构托养服务合同(范本)》签订托养合同。

    第五十一条 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应当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省特级的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士)、社工、特教老师、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75%以上,省一级达到70%以上,省二级达到65%以上。其中省特级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省一级达到90%以上,省二级达到85%以上。

 

 

  

    第五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每三年复查一次,公办机构由主管民政部门负责,民办机构由前置审批的民政部门负责,省民政厅不定期抽检。不符合标准的,撤销资格,取消证书和牌匾。

    第五十四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影响恶劣事件的,当年不得申报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资格,取消证书和牌匾。床位总数未达标的,政府供养对象未落实基本生活费的,不予认定。

    第五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前应公开公示,公示期间如有投诉或意见,一经核实,将视情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凡未明确是省特级、省一级或省二级以及养老、儿童机构的,为共同规定。

    第五十七条 申报认定省特级的原则上应曾被认定为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省一级的原则上应曾被认定为省二级。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1110日起实施,2003年省民政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细则》、《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分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省杨村社会福利院、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2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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